导读:本期推荐的是我所代理的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10岁的小明(化名)在校园内因教学楼防护网年久失修,从二楼坠落致残,光法律师团队通过精准的事实梳理、专业的法律论证与有力的庭审抗辩,最终法院在判决中认定学校因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承担 70% 的赔偿责任,体现了责任划分的客观公正。本案不仅是一起典型校园安全事故引发的诉讼,更展现了专业律师团队在复杂侵权责任认定、多主体责任划分、保险合同条款解释等关键环节中的重要价值。
一、案件基本事实与争议焦点
2025年5月29日,小明在某小学教室与同学发生争执后,自行坐上教室窗台。因窗外防护网年久失修、锈蚀断裂,小明腿部卡入护网空隙,挣扎中从二楼坠落,造成多处损伤。小明家属遂委托河南光法(南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将小学及承保校园方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
二、争议焦点
案件争议焦点在于: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小明自身是否应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应否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以及各项损失的计算标准与范围。
三、律师团队办案策略
01:证据全面梳理,夯实侵权事实
律师团队深入收集并组织提交了医疗记录、费用票据、现场照片、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缺失的证据、防护网锈蚀的客观事实材料等,证明了学校在安全防护设施维护、日常巡查管理等方面的重大疏漏,为认定学校过错奠定了扎实基础。
02:精准法律适用,厘清责任主体
代理律师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关于教育机构责任的规定,明确指出小学作为教育机构,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负有教育、管理职责,其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依据保险合同关系,主张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替代赔偿责任。
03:专业鉴定支持,科学确定损失
律师团队协助原告申请司法鉴定,确定伤残等级、护理期、营养期等关键事实,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系统计算出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确保了诉求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04:有力应对抗辩,维护当事人权益
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非医保用药不予赔付”“不承担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抗辩意见,律师团队援引《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强调保险公司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且相关费用属于必要合理损失,最终法院全部采纳了律师意见。
四、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
学校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对防护网老化未及时检修,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小明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攀爬窗台的危险性有一定认知,自身承担30%的责任;
保险公司应在校(园)方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代偿责任。
判决如下:
保险公司赔偿小明各项损失56,802.46元;
保险公司向小学返还垫付款77,179.9元。
五、典型意义与办案启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教育机构责任纠纷,律师团队通过专业、系统的代理工作,实现了良好的维权效果:
体现了律师在复杂责任划分中的专业作用:通过事实梳理与法律论证,清晰界定了学校过错与学生自担责任的比例,为类案处理提供了参照。
彰显了保险条款说明义务的重要性:律师成功反驳保险公司关于免责条款的抗辩,维护了被保险人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展示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综合施策:律师不仅关注赔偿数额,更通过司法建议推动学校加强安全管理,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
本案中,律师团队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通过细致取证、精准辩论、科学计算,充分维护了未成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教育机构安全管理敲响了警钟,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