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事故发生后,交警的事故认定书非常重要,根据《交通安全法》第73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正常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具体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事故认定书的重要性在于其将作为行政处罚、民事赔偿、追究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尤其是其对各方事故责任的认定,也即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包括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以及无责任。如根据规定,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就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条件。
事故认定书如此重要,相关规定赋予当事人对其不服时的救济手段,常见的就是复核。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1次为限。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后,按下列规定处理:
认为事故成因确属无法查清,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复核结论;
认为事故成因仍需进一步调查的,应当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
因此,复核成功,将得到一次重新认定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