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上路,机动车强制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都买齐全了,可就因为司机的这个操作,部分保险不赔了……
货车在接单时发生事故,死者家属起诉司机和保险公司
2020年11月,孙某将妻子名下的一辆“非营运”使用性质的轻型厢式货车向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险及限额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自2020年11月25日至2021年11月24日。
保险单的重要提示栏载明: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以及转卖、转让、赠送他人的,应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手续。
2021年1月,孙某将该辆货车注册加入某网络货运平台,货运接单名称“孙师傅”。同时,孙某对车辆外观进行专门醒目装涂,在车辆外部张贴“网络货运”字样标识,并通过平台接单运输。
2021年9月11日,孙某在接单运输过程中与郝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郝某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孙某与郝某各负此事故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孙某向郝某的家人给付5万元丧葬费,其他损失双方与保险公司协商未果。后郝某的家人将孙某夫妻及涉案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类损失合计62万余元。
法院:保险公司不应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应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案涉车辆的使用性质是否发生实质改变。“非营运”机动车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而使用机动车,相反,营运机动车是以获取利润为目的使用机动车。根据车辆外观照片,孙某在网络货运平台注册的涉案车辆信息、订单截图、评分信息,都表明孙某以运输司机的身份频繁接单,且事故发生时正通过平台接单运输,客观上涉案车辆已属于从事获取利润为目的的营运车辆,实质属于保险条款和特别约定中改变车辆使用性质的情形。
第二,涉案车辆改变使用性质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通过营运车辆谋求利润,势必意味着比单纯自身使用承担更高的风险,有更高的事故发生概率,相应保费标准也更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规定的 “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所指并非单次事故的原因力,更多的是指发生事故的风险和概率。孙某将“非营运”车辆从事营运活动的事实,明显增加了事故发生概率和危险程度,其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变更保险合同缴纳差额保费,存在过错,不能要求保险人承担不对等的保险责任。
第三,保险公司是否已尽到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孙某夫妻辩称,电子保单并非本人签名,仅通过他人分享的二维码付款完成投保,保险公司并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对此,保险公司提交了电子投保流程示范和公证书。据此可知,电子投保流程需使用与投保人姓名、手机号码绑定一致的手机进行投保,需完全阅读商业险条款、加粗加黑的免责说明等内容后,实名授权验证再付款,即使是扫描他人分享的二维码仍必须再重复上述流程完成扫码投保及付款。因此,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已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不应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向原告赔偿18万余元,孙某夫妻向原告赔偿36万余元。
孙某夫妻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中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保险费与保险赔偿金为对价关系。保险合同订立后,如果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超过了订立保险合同时的合理预估,仍按照之前保险合同约定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显失公平。涉案车辆实质改变使用性质的情况,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孙某夫妻未向保险人告知其使用涉案车辆从事“网络货运”平台营运的相关事实,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应当免责。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注意: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应及时变更相关手续
数量巨大的“私家车”通过网络运营平台从事营运活动,很多车辆的登记注册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并且以“非营运”性质车辆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而缴纳较低的保险费。此类车辆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必然造成审判实践中对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否赔偿的争议,而争议的焦点就在于车辆是否实质上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达到免赔条款中关于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标准。
在审判实践中具体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一是车辆使用情况是否发生相对改变,即看车辆运营使用频次是否明显超过个人“非运营”使用,看车辆类型是否有更高的营运使用频率,看事故是否发生在车辆运营过程。二是车辆是否因营运需要进行实质改变,即看车辆是否因网络平台管理要求而改变,车辆是否为客观运营需要而进行改装。三是使用人或管理人的主观目的是否发生改变,即车主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实际使用车辆,其中注意分辨“一般顺风车”和“专职顺风车”的区别。
对此,建议从事网络货运行业的司机应当加强法律意识,将“非营运”车辆从事营运活动时,及时履行变更登记手续,并向保险公司履行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网络运营平台应当增强社会责任感,加强平台注册的审核、管理,扮演好管理者、服务者的角色,及时提示注册司机变更保险,促进形成良好的运营态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发挥监管职能,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系,落实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