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1年8月25日6时许,董某秀乘坐汪某光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行至某路段时,徐某强驾驶的半挂车在汪某光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左侧道路上也正同向行驶,汪某光驾驶的车辆突然发生侧翻,导致汪某光死亡及董某秀受伤、车辆损失。
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委托鉴定所对电动三轮车事故发生时与半挂车是否接触及电三轮是否与其它车辆接触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两车辆未有接触,且电动车亦与其它车辆未相撞
后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明事发时视线较差,事故现场无监控视频,无法准确查清事故发生过程,事故的成因无法查清。
证人李某某证实:有一辆三轮车在大车右侧行驶,大车速度快,听见哗的一下,在大车的后侧轮方向看见三轮车翻倒,当时只有这辆车辆,我停车看了现场,随即开车追赶拦下大车,我告诉大车司机撞人了,应该回去处理一下,我又打电话报了警。
徐某强在交警部门陈述:那天事发后,有一面包车和我并排跑,车上司机向我招手示意停车,我停车以后他说我车撞人了,他指着我车后面右侧车斗角位置,用手机拍照并报了警。
另查明,董某秀的损失为160843.65元,徐某强驾驶的肇事车辆实际车主为邵某林,徐某强系其雇佣的驾驶员,该车在某物流有限公司处挂靠,并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5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邵某林赔偿董某秀损失540元;
二、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董某秀损失共计人民币146464.92元。
宣判后,保险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普法时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接触”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只要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并对此具有过错,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是否“碰撞”不是否定交通事故的充分条件,因干扰、避让或者其他危险行为导致事故发生的,同样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在难以分清双方各自过错责任的情况下,考虑双方对道路交通事故注意义务的轻重,按机动车辆危险性的大小以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分配交通事故的责任。
货车驾驶人的危险回避能力和事故风险控制能力均优于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在道路上行驶时,应履行的注意义务亦明显要重于电动三轮车。本案,因董某秀认可汪某光的车辆是机动车辆不同意进行鉴定,应认定汪某光驾驶的三轮车系机动车辆。经技术鉴定两车辆未有接触,且电动车亦与其它车辆未相撞,《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明无法查明事故原因,虽不能作出责任认定,但徐某强亦未有证据证明事故是汪某单方造成或它因造成,且事发时只有其车经过,其驾驶的是货车,其危险回避能力和事故风险控制能力均优于骑电动三轮车的汪某光。在道路上行驶时,徐修强应履行的注意义务亦明显要重于汪某光,结合证人李某国的证言及综合本案案情,酌情认定汪某光与徐某强承担责任的比例酌定为3:7较为妥当。
在“无接触”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下,要根据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来判断。判断“优者”的标准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为优先;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则应综合考虑质量、硬度、速度、车辆自身控制力等因素,以危险性更大的一方为优者。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要按照操作规范安全行驶,如果在没有遵守规则的情况下引起交通事故,不论是直接还是间接,都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因此有些交通行为虽然没有直接接触,但是间接影响行车安全造成事故的,机动车车主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未按规定让行,占道超车,违停,随意变道、按喇叭,乱用远光灯的功能都是导致无接触交通事故高发的几种交通违法行为。一旦这些交通违法行为成为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无论车辆、行人、非机动车之间有无发生碰撞,都要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