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催收非法债务罪是刑法第十一修正案中正式入刑的一个新的罪名。催收非法债务罪是专门针对由于通过暴力或软暴力方式来催收一些非法债务产生的这种违法犯罪行为,而对其进行刑法打击的一个新的罪名。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具体刑罚的内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有哪些情形之一才会被判处催收非法占有罪呢?
第一,行为人如果使用暴力或胁迫的方法进行催收的。
第二,行为人如果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且有他人住宅的方式来进行催收的。
第三,行为人如果以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方式来进行催收的。
如果行为人也就是催收人员,使用了这三种方式来进行催收一些非法债务,就有可能涉嫌催收非法债务罪,这是具体的刑法规定的具体内容。为什么这个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会被定为催收非法债务罪?而不称之为非法讨债罪呢。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具体的罪名选择的一个情形。
之所以要定名为催收非法债务罪,主要是为了防止歧义,同时被本条规定的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是催收,所以说在有两个核心要件来进行统筹的考虑,以此来确定这个罪名。所以通过这个罪名里面我们也明确催收指的是非法催收,也就是暴力或软暴力的非法手段进行催收。
催收的债务是什么?
催收的债务必须是非法债务。所以,定性为催收非法债务罪更准确更具体一些。如果使用非法讨债罪这个罪名呢,可能说是会过于概括,过于笼统,不能充分地反映催收非法债务罪的具体内容,容易产生讨伐、催讨一些合法的债务,也有可能会受到这个惩处的一些误解。
因为债务有合法债务、非法债务两种区别。所以这个罪名主要是针对的非法债务来产生的。
如果行为人采用了暴力或者软暴力去催收,合法的债务的,也有可能会涉嫌刑事犯罪,但是不会定性为催收非法债务罪。如果行为人去催收合法债务,触犯了刑事法律的话,那么会按照其他的罪名来进行定罪处罚。
催收非法债务罪的认定
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催收非法债务罪的具体规定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从该罪的罪状来看,本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包含“非法债务”、“催收”行为以及“情节严重”三个方面。
(一)“非法债务”的认定
如何界定非法债务是准确适用本罪的前提。而刑法修正案(十一)采用“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的表述,是从债务形成行为的非法性角度进行界定的,表明立法采用的是行为非法性标准。
从法条来看,非法债务包括“高利放贷产生的非法债务”以及“等非法债务”。。这里的“等”,根据实践中的情况,包括赌债、毒债等违法行为产生的债务,以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产生的债务。
(二)“催收”行为的认定
立法采用叙明罪状的方式列举了本罪的实行行为,具体表现为通过以下手段催收高利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1.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2.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3.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1.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暴力”是指以殴打、伤害他人身体的方法,使被害人不能抗拒。“胁迫”是指对被害人施以威胁、压迫,进行精神上的强制,迫使被害人就范,不敢抗拒,主要是以施加暴力恶害相威胁,如威胁伤害被害人及其亲属;威胁要对被害人及其亲属施以暴力;利用被害人处于危难或者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其服从等。
2.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1)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不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都是非法的,应当予以惩处。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式多样,如捆绑、关押、扣留身份证件不让随意外出或者与外界联系等。(2)侵入他人住宅。住宅是公民生活的处所,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必然会使公民的正常生活受到干扰,严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侵入他人住宅表现为未经住宅内用户同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无正当理由进入他人住宅,经住宅用户要求其退出仍拒不退出的行为。
3.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恐吓与前述的胁迫不同,胁迫是以实施暴力相威胁,恐吓的内容更为广泛,即行为手段或者行为方式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就属于这里的“恐吓”。跟踪,是对他人的跟随,以对被害人的行动自由形成一定程度的限制,对其心理施加压力,使被害人内心产生恐惧不安。骚扰,是指以各种借口对被害人进行反复滋扰。“骚扰”会对他人造成巨大的心理负担,形成心理强制,影响并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
(三)“情节严重”的认定
本条规定,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要“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对于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情节不算严重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本罪脱胎于寻衅滋事罪,与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具有法条交叉关系。“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况,在无具体细化规定出台之前,针对“暴力、胁迫”“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情节严重”,可以参照适用寻衅滋事罪“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对于“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与“侵入他人住宅”之“情节严重”的认定,可以参照《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第7条规定,参照非法拘禁罪的基本犯以及非法侵入住宅罪来认定。参照适用后本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也符合罪刑均衡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