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期推送的是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外卖员在送餐过程中与当事人发生碰撞,导致当事人受伤,构成十级伤残,外卖员主责。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便委托我所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几乎全额支持了律师提出的赔偿数额,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近12万元的赔偿。
基本案情:2023年5月23日中午,外卖员小张(化名)驾驶二轮电动车在送餐时,与同样驾驶电动车的李女士(化名)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李女士受伤,两车受损。后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小张和李女士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实行分道或未按信号灯通行,未遵守有关交通安全规定,发生交通事故,二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小张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女士负次责。
李女士受伤后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后经鉴定所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为60日,支出鉴定费1300元。
经查,小张是某便民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服务公司)雇佣的员工,在公司从事外卖派送服务,事故发生在工作期间。某服务公司对小张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组合产品保险,其中,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450000元,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上述事实有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出院证、医疗费发票、保险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法院审理:法院认为,小张系某服务公司的雇员,事故发生在其送外卖的过程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故,对于小张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由被告某服务公司承担。又因某服务公司为小张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组合产品保险含有第三者责任保险,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某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对李女士的损失进行赔付。
对原告李女士请求的各项损失项目及标准,法院逐项评定如下:
1、医疗费: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受伤治疗,共花费医疗费、门诊检查费共计43228.1元,上述费用有医疗费发票等证据予以证实,予以支持;
2、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治疗15天,主张该项费用为50元×15天=750元,予以支持;
3、营养费:原告请求该项费用为20元×60天=1200元,予以支持;
4、护理费:原告请求该项费用为41642元/365天×(15天×2 人+45天)=8556.58元,予以支持;
6、误工费:原告请求按照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该项费用为55429元/365天×120天=18223.23元,予以支持;
7、交通费:原告住院15天,按每天20元主张共计300元,予以支持;
8、被扶养人生活费:原告父亲年满72周岁,抚养年限为8年;原告母亲年满67周岁,抚养年限为13年;原告父母共育有1女2子。故原告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为25570.4 元/年×8年×10%÷3人+【25570.4元/年×13年×10%÷3人】=17899.28 元,予以支持;
9、伤残赔偿金:本次事故造成原告受伤构成十级伤残,原告请求该项费用为40234.5元/年×20年×10%=80469元,予以支持;
10、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次事故造成原告受伤构成十级伤残,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予以支持;
11、残疾辅助器具:原告因本次事故受伤,购买辅助器具轮椅、下肢垫、膝关节垫、肘关节垫、枕头垫、创建垫等共计花费 827元,有发票予以证实,予以支持;
12、鉴定费:原告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支出1300元,系合理支出,予以支持。
13、财产损失:为拖曳车辆共计花费100元,有拖车发票予以证实,予以支持。
上述各项费用共计177853.24元,因本次事故被告小张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李女士承担次要责任,双方对本次事故分别承担70%和30%责任 , 故原告损失为177853.24元×70%=124497.26元,未超过保险公司承保赔偿限额,保险公司应当在承保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小张垫付费用7000元,为减少诉累,被告保险公司返还垫付款7000元,下余117497.26元损失由保险公司向原告李女士赔偿。当事人对此结果非常满意,特送来锦旗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