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彩礼返还的规则适用:《解释》第五条规定了返还彩礼的三种情形,但对于近年来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出现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乃至生育子女”的情形未作出明确规定,彩礼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的确定成为此类案件审理的重点和难点。
以刘某涉彩礼纠纷案件为例,男方和女方是初中同学,2019年2月,双方确立恋爱关系。2019年11月,经检查发现女方已怀孕。2019年12月29日,双方举办订婚仪式。2019年12月30日,男方家人向女方转账13万元。2020年4月,男方为女方购买笔记本电脑。2020年5月,双方举办婚礼。2020年7月,双方之女出生,但双方始终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双方发生矛盾,现男方提起诉讼,要求女方返还彩礼13万元、购买笔记本电脑的费用及其他转账。女方辩称,双方存在恋爱同居关系且育有一女,男方及其父母给付13万元系给孩子的抚养费,其他转账及物品属于一般赠与,不同意返还。
该案涉及两个争议焦点,一是彩礼范围的认定,二是彩礼返还的确定,这两个问题亦是涉彩礼纠纷的普遍性审查重点。
01彩礼范围的认定
彩礼范围的认定,是彩礼返还的前提。如案涉财物不属于彩礼,仅是恋爱期间为增进感情的纯粹赠与,则应适用关于赠与的一般法律规定,即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并且被赠与人已经自愿接受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则赠与行为已经完成,无论是否缔结婚姻,均不涉及返还问题,除非受赠人存在《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而界定案涉财物是否系彩礼,则应结合当地习俗并根据前述彩礼给付行为的“目的性”进行综合评判。比如,男方婚前将一套金首饰(俗称“三金”“五金”)交予女方,如男方能够举证证明该首饰在当地被普遍认可为彩礼,且结合首饰的价值及给付的时间、场合,一般理性人会认为该首饰具有缔结婚约的目的,则应视其为彩礼。比如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1日发布的某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中,男方于结婚当月向女方银行账户转账一笔80万元并附言为“彩礼”,转账一笔26万元并附言为“五金”,审理法院认为,除已明确注明为彩礼的80万元款项外,备注为“五金”的26万元亦符合婚礼习俗中对于彩礼的一般认知,应当认定为彩礼。
对于如何区分彩礼与恋爱赠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条明确阐明,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如某赠与合同纠纷案件中,男方在恋爱期间通过微信向女方转账多笔包含5200元、1314元等数额的钱款,时间跨度长达近五年,钱款数额共计3万余元,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男方向女方转账中,除5200元、1314元明显具有特殊意义外,其他转账均是小额转账,并未超出共同生活消费的正常水平,男方虽主张前述赠与系以办理结婚登记为条件的赠与,但每笔款项均未附有明确说明,多次转账时间间隔、金额也不具备关联性,亦不符合彩礼的一般特征,现前述款项已经交付完成,男方无权撤销赠与。根据《规定》内容和司法实践情况可知,如男方或其父母向女方或其父母于举办婚礼或办理结婚登记日期前后一次性给付大额款项,则该笔款项较易被认定为彩礼。
具体到前述刘某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关于13万元的性质,从给付时间来看,该款项在双方举办订婚仪式的次日给付,且13万元对男方及其父母而言,属于一般意义上的大额金钱,该款亦由男方家人向女方转账。综合考虑13万元的给付主体、时间、方式、目的和金额及女方作为母亲的法定抚养义务,可以认定给付案涉13万元的目的在于增加婚约的稳定性,该笔款项系彩礼,而非恋爱中的一般赠与或女方主张的男方父母给付孩子的抚养费。与此相对的是,案涉笔记本电脑则不应被视为彩礼,女方亦无需返还。
02彩礼返还的确定
在确认彩礼范围的基础上,彩礼是否应当返还,如需返还,返还比例为何则应重点考量。《规定》第六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该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前提下,以彩礼返还为原则,但亦应将双方实际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
彩礼给付是以婚姻为目的的给付,但需要注意的是,其给付目的具有复合属性,兼具登记结婚、共同生活、孕育子女等多重元素及内涵。根据《解释》第五条规定,我国法律制度将登记结婚与共同生活作为确定是否返还彩礼的具象化指标,尤其是登记结婚更具有决定性地位,即对于《规定》第五条所针对的“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的情形应以彩礼不予返还为原则,以部分返还为例外。而对于《规定》第六条所针对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则应以彩礼返还为原则,以部分不返还为例外。因此,在确定男方是否有权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时,应重点考量双方是否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如二者中有任意一项未得到满足,则彩礼给付目的便可推定为未全部实现,男方一般情况下有权请求返还部分彩礼,具体数额则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认定。但需要指出的是,并非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方一定有权主张返还彩礼,这一观点在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有所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