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治报》2023年12月15日第A07版—
原文:五保户交通事故死亡,侄子能否索赔
□ 康传贤 马亚男
【案情】马某系五保户,终身未婚未育,父母兄妹均已亡故,侄子马某某平时对其照顾有加。2022年6月,陈某驾车与马某相撞,马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马某某操办了马某的丧葬事宜。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马某均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现马某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及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合计33万余元。
【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马某某是否有权主张死亡赔偿金的赔偿?笔者认为,死亡赔偿金虽不是遗产,但可参照遗产处理。马某的兄妹先于其死亡,侄子马某某可代位继承死亡赔偿金。
第一,民法典扩大了可承继亲属的范围。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该条将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纳入了代位继承范围。本案中,马某无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均先于其去世,在马某没有第一顺序、第二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侄子马某某可作为继承人。
第二,死亡赔偿金在特定范围内并不排除物质财产的性质。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主要存在“扶养丧失说”和“继承丧失说”两种观点,我国立法及司法解释均采纳“继承丧失说”,即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死后形成的逸失利益的补偿,包含受害人个人的消费支出和其被扶养人因此丧失的扶养费损失。鉴于死亡赔偿金具有物质财产的属性,可以参照遗产分配原则处理,尽量在可以继承被侵权人遗产的亲属中流转。
第三,除法律特别规定外,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轻易减轻或免除。过错责任原则作为民法典最基本的归责原则,其以过错作为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判断标准。侵权人承担责任,不仅是其个体担责,也是一种社会责任,更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需要。本案中,陈某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符合老百姓的道德伦理认知,体现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
本案中,考虑到马某某在马某生前尽到照顾义务,在其死后又处理了丧葬事宜,故马某某有权主张死亡赔偿金。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马某某因亲属马某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2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