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近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发布《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疑难问题的解答》,对于电动车被鉴定为机动车的情况下,应否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问题,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在《解答》中明确:目前,社会管理层面未强制要求电动车投保交强险,且电动车也无法投保交强险,因此,不宜因电动车主未投保交强险而认定其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官方文件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疑难问题的解答
——来 源:《公民与法》(审判版)2024年第2期……
12、电动车被鉴定为机动车的情况下,应否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答:目前,社会管理层面未强制要求电动车投保交强险,且电动车也无法投保交强险,因此,不宜因电动车主未投保交强险而认定其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
石某飘因与张某花、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电动车被鉴定为机动车的情况下,应否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索引】
一审: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2023)豫0882民初3011号
二审: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豫08民终3026号
【裁判要旨】张某花驾驶的新能牌电动四轮车虽被鉴定为机动车,但鉴于我国目前低速电动四轮车在车辆登记、管理以及交强险的承保上尚处于滞后状态,如因非可归责于车辆所有人的原因而无法投保交强险,其亦无法得到交强险的社会保障,判决其违反法定义务(即投保交强险)而承担交强险的民事责任,有失公允,故对于被侵权人的损失,侵权人宜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张某花驾驶的电动四轮车未投保交强险,并非因其个人主观原因所造成,一审法院根据我国当前电动车管理现状,认定张某花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