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期推送的是我所代理的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当事人在工作过程中受伤住院,对方在支付部分医疗费用后,只愿赔偿2.8万元。经光法律师办案团队努力,最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近14万赔偿。
基本案情:65岁的赵某受雇于宋某在某红酒城从事仓库管理工作。一天,赵某在仓库内进行盘点工作时,从梯子上掉下来受伤,随后自行开车回家。到家后,家人发现异样便报了警,并将其送往医院进行救治。
派出所经核实后,出具《情况说明》,载明:“经交警核实赵XX所受的伤不是交通事故造成的……”
后续因赔偿问题产生争议,赵某及其家人便委托我所代理案件,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律师办案:接到委托后,我所便在第一时间成立律师办案团队,仔细研究案情。律师认为,赵某在受雇于宋某在红酒城进行工作,对方应当提供安全的生产工作环境,因其疏于管理,致赵某受伤,对方应对此产生的各项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紧接着,我所专门负责鉴定的法医人员帮助赵某及时申请伤残鉴定。经鉴定构成九级残疾。根据鉴定的伤残等级,确定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同时根据赵某伤残的实际情况,为当事人计算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为当事人主张合理的赔偿金额。
为支持其诉请,特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
一、原告赵某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诊断证明、出院证、病历、费用清单 、 住院总发票、转运费发票、人血蛋白发票、门诊发票。
三、派出所情况说明、证人证言、赵某受伤照片。
四、保险公司保险单。
五、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发票。
六、赵某银行流水。
七、护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八、住宿费发票。
九、被抚养人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对方辩称:红酒城及宋某辩称自己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红酒城在保险公司购买有雇主责任险,应由保险公司予以赔付;赵某作为成年人且长期从事库管工作,对自身安全未尽到注意义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保险公司辩称对原告受伤具体时间、过程及是否是从高于2米的高空跌落,高空作业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如符合理赔情况,保险限额为医疗费2万元,伤残限额为8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原告的受伤原因,被告辩称原告在路途中受到伤害或受过二次伤害,但未提交证据证明,且根据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了原告所受的伤不是交通事故造成的,故对被告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情况说明》出警人员查看监控及现场勘验情况,原告受伤原因存在高度可能系因从梯子上摔下造成。原告受雇于被告宋某在被告某红酒城工作过程中受伤,双方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红酒城应否承担责任问题。法院认为,原告赵某2010年起一直受雇于被告宋某在被告红酒城工作,由宋某支付其工资,虽然红酒城的经营者变更了,但宋某在经营者变更后依然以该红酒城名义经营酒,且被告红酒城以雇主名义为原告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事故后原告出具收据的付款人也是被告红酒城,故对红酒城辩解自己不应担责的说法,法院不予采信。
原告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告处从事仓库管理工作多年,但其在提供劳务时疏于安全防范,未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被告红酒城、宋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明知赵某所从事的仓管工作需要攀爬梯子,具有安全隐患,未尽到提醒注意义务,也未尽到相应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较大过错。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原告赵某虽工作中存在疏忽大意导致受伤,但并不存在故意和重大过错,故酌定原告承担20%的事故责任,被告红酒城、宋某承担80%的事故责任。
红酒城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雇主责任保险”,该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对原告损失的伤残费用、医疗费用进行赔偿。
关于保险公司辩称原告坠落高度超过2米属于高空作业,经法庭现场勘验,测量梯子最顶端距离地面1.87米,未超过2米,故对该项辩解意见不予采信。
关于保险公司辩称应按照保单特别约定第1.3、第1.4、第3条按照免赔、限额内比例赔付。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的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即,保险人依据保险条款免除减轻保险责任的前提是,在向投保人交付保险单的同时应当向投保人交付保险条款,并对条款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采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而后对免责条款的内容、概念和相应的法律后果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使投保人明了免责条款的真实含义和相应的法律后果,否则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
本案中,保单特别约定第1.3、第1.4、第3条“免赔约定: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免赔为100元或损失金额的 5%,伤残赔偿比例约定:九级:4%,60岁≤雇员年龄≤70岁,每人伤亡责任限额及医疗费用责任限额较原方案每人责任限额减半”属于格式条款,未加黑加粗,且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其已尽到提示义务的证据,故不能认定保险公司尽到了法定的提示说明义务,相关免责条款依法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原告赵某的各项损失,红酒城、宋某共计应承担赔偿责任为50822.67元,其中二者已垫付55000元,多垫付部分被告未提起反诉及明确主张,本案不再进行处理。
综上所述,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38956.88元。当事人对此结果非常满意,特送来锦旗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