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一方如何主张误工费、以什么标准来主张、需承担费用的一方如何有效抗辩,无疑成为此类案件的重中之重。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对误工费主张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剖析,以期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误工费
《民法典》第1179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误工费赔偿】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知,误工费是侵害他人造成其人身损害案件中,受害一方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
二、影响误工费的因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误工费”实质上包含两个核心要点:误工时间、相较于正常工作期间减少的收入。
误工时间如何确定?
一般规则: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司法鉴定确定的期间为依据确定。医嘱与司法鉴定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以鉴定意见为准
通过汇总各地法院出台的司法文件,一般审判实践中误工期间包含如下期间:
1、门诊治疗:医治时间+医嘱休息时间(门诊1次,按照误工1天计算);
2、住院期间:合理的住院期间一般计入误工期;
3、出院后的误工天数: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载有建议休息意见的出院记录或者医嘱证明为准。医疗机构出具的休息意见未明确休息天数,应结合受害人伤情住院治疗情况和工作情况等综合确定;
4、医嘱休息届满日早于定残日的,误工时间以医嘱休息届满日为准;医嘱休息届满日晚于定残日的,误工时间最长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减少的收入如何确定?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3、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误工费的举证要点
收入方面的证据
1、《劳动合同》;
2、《收入证明》、《工资单》等;
3、社保缴纳记录;
4、个税缴纳证明;
5、工资发放流水(以现金发放的,提供工资签条);
6、用人单位出具的因误工实际收入减少的《证明》;
7、无劳动合同时,提供《工作证明》。
注意:对于有固定收入的人员,病假期间是否扣发工资、扣发多少,根据工作年限、休假时间的长短有所不同,如果按照单位正常流程办理病假手续,病假期间单位扣发工资,则误工费的损失应当按照实际扣发金额计算,如果病假期间单位没有扣发工资,则误工费的损失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误工期限证据
1、门诊病历、住院病历等医疗材料中医嘱对于休息时间的建议;
2、对于病历中对相关时间没有记载或者并不明确的情况下,诉讼中可以提交由工作单位出具受伤人员误工时间的证明;
3、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四、特殊群体误工费主张
退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受害人主张误工费,应当根据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否从事劳动工作的实际情况来判断,与年龄无关,不能片面的以法定退休年龄作为认定劳动能力丧失的依据。实践中,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受害人举证证实确实存在劳动收入的情况下,其主张的误工费应当得到支持。
在校大学生:对于实习期的在校大学生,只要有证据证明其参加劳动,且有一定收入的,可以支持误工费的主张,不应简单地以受害人是否属于劳动者来评判是否具有误工损失。
未成年人:一般不予支持。但未满16周岁的文艺、体育、特种工艺人员,和已满16周岁正依法从事劳动的受害者,因具备劳动法上劳动主体资格,具备劳动能力且在劳动,减少的收入也为合法收入,其误工费主张应当得到支持。
有劳动能力但无收入人群:有劳动能力但无收入的人群,主要是家庭主妇、无业人员等两类。
对家庭主妇而言,虽无收入,但其所承担的家务对其他家庭成员的正常务工收入而言,无疑具有支持和保障作用。家庭主妇受害后,整个家庭的收入和开支势必受到影响。如果仅以其无“收入”而对其不予赔偿,显失公平。
对于无业人员而言,虽然其暂时无收入,但仍有机会就业并获得收入,因侵权人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害结果,这种利益获得的可能性在一定时期内将无法实现。所以对其赔偿符合利益丧失说的立场,也较为公平合理。
由此可见,对具有劳动能力的无收入受害人进行误工费的赔偿,符合公平的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