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期推送的是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死亡案件,我所代理被告方。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同等责任,经河南光法(南阳)律师事务所办案律师团队据理力争,最终法院认定原、被告双方的责任比例按6:4划分,为当事人减少了10万元赔偿损失。
案号:(2024)豫1325民初5208号
基本案情:2024年6月22日20时41分许,张先生(化名)驾驶二轮电动车行驶至某路段时,与同样驾驶二轮电动车的王先生(化名)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张先生及其乘坐人受伤,王先生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后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二人负同等责任。案发后,王先生的家属将张先生告上法院,要求张先生赔偿各项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共计478816.32元。
律师办案:张先生收到诉讼材料后,感到十分无助,赔偿总数额已远远超出自己的承受范围,实在无力承担。于是便找到了河南光法(南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在听到专业律师对本案细致、专业的分析之后,当即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将本案全权交给光法律师团队处理。
办案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发现本案事故发生时,王先生驾驶电动车未佩戴头盔,虽不影响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但其在此事故中受伤的主要部位均在头部,对其死亡有直接重大影响,依据《民法典》第1173条之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此外,王先生在治疗过程中,术后没有恢复便转院,医生记录是家属放弃治疗,要求从ICU转到普通病房,家属的行为,也导致了受害者王先生的死亡。综合考虑,原告一方应当承担损害后果的主要责任。
处理结果:本案经审理,法院最终支持了代理律师抗辩意见,认定原告未佩戴安全头盔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原、被告双方的责任比例按6:4划分,由被告张先生对原告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为372763.74元,河南光法(南阳)律师事务所办案团队为张先生减少了10万元的赔偿数额。
律师提醒: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并出具事故认定书属于行政管理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属于不同法律关系。交通事故认定书虽然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由于交通事故认定结论的依据是相应行政法规,运用的归责原则具有特殊性,与民事诉讼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有所区别。交通事故责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