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协议离婚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但在诉讼离婚的过程中,一方转移财产、家庭暴力、阻挠见孩子的情况并不鲜见,此期间有哪些“特别程序”可以助力权益的维护呢?本文为您送上财产保全、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格权侵害禁令这三个“法律锦囊”。
壹、转移财产?申请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为了保证将来判决能够得以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由人民法院对与案件相关的财物所采取的限制处分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可分为诉前保全、诉中保全和执行前财产保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可见,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可以有效阻止对方对相关财产做出处理。此外,若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在此提醒,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为确保权益的有效维护,权益受侵害的一方,要注意提前搜集财产线索,必要时可申请法院调查。如遇到紧急情况,还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但申请财产保全需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为避免保全不当给对方遭受损失,在提起保全的同时还需要提供担保,且保全仅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案件相关的财物。因此,即使双方感情破裂离婚,也不可意气用事损害另一方的权益,否则可能得不偿失。
贰、频繁侵扰?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而作出的民事裁定。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在离婚案件中,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具备的条件和措施有哪些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在此提醒,在离婚的过程中遭遇的家庭暴力,不仅限于人身伤害、限制自由等常见情形,经常性的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身体或精神侵害也是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遭遇家庭暴力时,应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此外,即便在离婚的过程中,在遭遇家庭暴力时也要勇于拿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武器,并要注意搜集、保存伤情照片、医疗证明、报警记录等证据,避免再次受到伤害,必要时可依法申请延长保护期。同时,被申请人也要严格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要求,如违反相关禁令,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叁、阻止见孩子?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这是对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四编的规定,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等权利,那么监护权受侵害是否可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第一千零一条规定,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此外,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夫妻双方离婚、分居期间,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时将夫妻间的矛盾转化到孩子身上,以阻挠对方见孩子的方式来争夺抚养权或发泄不满,不仅人为割裂了亲情,情节严重时还可涉嫌违法犯罪。在此提醒,即使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已无法挽回,也需尊重双方对孩子的情感,协助双方行使监护权利,维护各自以及孩子的合法权益。当一方监护权受侵害时,可寻求公安机关、妇联、居委会或村委会的协助,必要时留存对方抢夺孩子、阻碍探视、设置障碍、拉黑联系方式的证据。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如对方违反上述禁令,将根据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