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期推送的是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保险公司以当事人作为被保险人,不属于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条款约定的第三者为由拒赔。经光法交通律师团队的努力,商业三者险投保人转化为第三者受伤,法院判决商业险进行理赔,所诉金额全部支持。本案圆满的办理结果彰显了光法交通律师团队在处理交通事故类案件上专业精湛的业务水平以及卓越高超的办案能力。
2023年10月21日18时40分,马某驾驶本案肇事车辆沿路行驶至事故发生地时,与行人罗女士和临时停放的陈某驾驶的四轮电动车发生碰撞,事故致罗女士受伤及车辆受损。后交警大队对该事故作出认定,马某全责,陈某及罗女士无责。
经查,事故车辆登记所有人为罗女士,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保险限额为300万元的商业险。罗女士系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等罗女士找到保险公司索赔时,对方却以罗女士作为被保险人,不属于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条款约定的第三者为由拒赔。对此,罗女士及其家人非常气愤。自己购买保险的目的就是为了在出现事故的时候能有份保障,现在却被告知保险公司拒赔。可自己又不懂法,正在一筹莫展之际,碰巧遇到了在医院免费普法的光法办案团队。在听完案件处理思路后,罗女士当即便决定委托专业律师来解决纠纷。
光法交通团队接受委托后,立即着手了解案情:包括迅速与当事人沟通,了解事故的具体经过及损害情况;获取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相关证据,确认责任方;之后,陪同当事人去鉴定机构做伤残鉴定,就当事人伤残情况以及是否构成伤残等级与法医沟通;仔细评估赔偿金额,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初步估算可能的赔偿金额。随后,收集医疗诊断书、住院记录、费用清单等,证明伤情和治疗费用。之后,办案律师撰写起诉状,明确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整理并附上所有相关证据,确保当事人的各类赔偿诉求(共计153762.24元)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针对保险公司的反驳意见,律师团队根据整理到的各项证据材料,查阅相关判例,逐一进行击破。承办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在我国交强险制度设计中,被保险人范围除了投保人外,还包括了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罗女士虽在合同成立时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但在其将车辆交于马某驾驶,罗女士未乘坐该车受到该车意外伤害时,其并非车上人员,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成为被保险人,罗女士身份应当由投保人转换为第三者;此外,虽保险公司提供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的第五条、第六条对受害人和第三人的范围及保险责任有约定,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的规定,在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系罗女士故意造成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在其承保的交强险、商业险的赔偿限额内对罗女士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采纳了光法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原告提出的各项赔偿请求均合理合法,应得到支持,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罗女士的各项损失共计153762.24 元,所诉金额全部得到了支持。
交强险设置的目的在于弥补被保险人的赔偿能力,其体现的公益性并不是交强险对任何事故都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基于受害人不得从自身侵权行为中获得赔偿的基本法理,交强险不能就被保险人自己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商业三者险虽然与交强险在制度设计上存在不同,但若商业保险条款与交强险条款具有一致性,保险人在尽到一般提示义务后即可免除赔偿责任。本案中罗女士虽作为投保人,即使是被保险人,但事故发生时,罗女士在车外,是其允许的驾驶员不慎驾驶车辆造成本次事故,其身份应当认为已由被保险人转换为第三者,因此,保险公司应该予以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