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明主体资格的材料
0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原告身份证
02、被告主体资格的材料:被告身份证/被告工商登记资料(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驶证、驾驶证、车辆查询信息、保险单(证)/保险信息;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01、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证明事故当事人、时间、地点、经过、结果及责任划分情况。
02、未作责任认定的:证人证言,证明事故当事人、时间、地点、经过及结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事故现场的相关情况。
3、医疗费、康复费/整容费
01、医疗费:住院病历(复印病历首页及手术记录、出院记录) 、诊断证明书、医疗费发票;
02、康复费/整容费及其后续治疗费:医嘱或司法鉴定意见书。
4、误工费
误工天数:
① 未涉残:病历资料(住院/医疗时间+医嘱休息时间)
② 涉残:伤残程度等级鉴定意见书;
有固定的收入: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① 用人单位登记资料;
② 以下任一证据:劳动合同、社保证明、事故发生前的连续工资银行流水;
③ 用人单位出具的因误工实际收入减少的证明。
无固定的收入:近三年收入状况或从事行业的证据,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5、护理费
住院证明、医嘱、护理依赖程度鉴定意见书、护理费票据及转账记录等证据;
①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② 不能提供护理费但确有护理需要的,按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住院天数*护理人数;
6、营养费:病历资料
7、交通费:凭交通费发票等据实计算
8、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9、住宿费:按照住宿费发票据实计算,但不得超过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10、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器具配置机构意见。
11、残疾、死亡赔偿金
伤残程度等级鉴定意见、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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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伤残赔偿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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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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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年限:60周岁以下,20年;60周岁以上,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计算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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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赔偿系数:一级按100%计算,二级按90%计算,三级按80%计算,四级按70%计算,五级按60%计算,六级按50%计算,七级按40%计算,八级按30%计算,九级按20%计算,十级按10%计算
12、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的,计算至18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01、未满60的成年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由劳动部门出具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或法医鉴定结论,和所在街道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低保或贫困证明;
02、被抚养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03、受害人与被扶养人之间的抚养关系证明。
13、丧葬费:事故纠纷处理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14、处理丧葬事宜费用:
15、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不超过5万
16、鉴定费:据实结算
17、财产损失:据实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