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8年10月20日15时30分许,王明(化名)在市区公交站站台上步行追乘张军(化名)驾驶的公交车时,从高于路面的公交站台摔倒在站台与公交车之间,公交车后轮从摔倒的王明双腿上碾压过去,造成王明受伤。
案件争议:在此交通事故中,对于双方的责任承担存在争议,交警队没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仅出具了一份事故证明书,被告辩称,原告追赶公交车导致事故发生,被告张军和公交公司无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伤残赔偿金、护理费、外购器具和药物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在我所律师据理力争之下,卧龙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对于原告的各项损失按照二八责任进行划分,原告仅承担20%的责任,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大部分都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
1、城市公共交通运输行业是城市的名片、精神文明的窗口,作为一名公交车司机,必须要做到行车安全,要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方便的优质服务。
本案中,事故发生时,被告张军在车辆准备驶出站台时,应当首先观察并确认周围安全,然后谨慎驾车离开。但在原告王明已经开始追赶车辆并拍打前门时,被告张军并未理睬,而是依然驾驶车辆起步行驶,导致原告王明摔倒后,公交车后轮从其双腿上碾轧过去。
作为一名公交车司机虽然应当遵章守纪,准点运行,但是本案的原告王明年已古稀,此情形下,如果被告张军及时停车,或等待老人上车或告知老人不允许乘车的原因,就可以最大限度降低本次事故发生的风险,甚至不会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但被告张军从车辆停靠站台老人开始追赶车辆到老人追打车辆前门,且并不处于车辆盲区的情况下,直接起步驶离,应认定被告张军在驾驶车辆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未做到文明驾驶,其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原告王明在车辆已经启动的情况下,仍追赶拍打车门,其过于自信而疏忽安全的行为,也具有过错,但相对被告张军的过错程度,由其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为宜。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本案中,虽然被告**交通总公司作为雇主应当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告张军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具有重大过错,故对于原告的损失由被告公交车司机张军和公交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综上所述,没有事故认定书,并不代表拿不到赔偿金,只要证据材料齐全,据理力争,分晓自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