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孕妇发生车祸遭受损害的,与普通人不同之处在于伤害是否涉及到肚子里的胎儿,包括胎儿受到伤害导致的孕妇流产、或者由于伤害导致的孕妇不能再生育等,不同的伤害,孕妇可主张的赔偿是不一样的。
结合《民法典》侵权责任篇等规定,车祸致害可以分为一般伤害、伤残伤害和死亡伤害,孕妇车祸也可以如此划分:
1、一般伤害
此时赔偿集中在常见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和可能的后续治疗费。
注:一般伤害也可能出现孕妇流产的情况,此时受害人一方可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而无需达到伤害的标准。由于胎儿不具有民事主体权利,故,不能主张胎儿的死亡赔偿金赔偿。
2、伤残伤害
指受害人的伤害符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中伤残级别的情况,此时受害人除了一般伤害下的项目外,还可以主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定残后的护理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鉴定费。
注:此类伤害导致流产的,受害人可以主张普通同等伤害案件更高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3、死亡伤害
此时近亲属可主张因死亡而发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家属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等。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亦可主张同等伤害的更多数额。
上述所有项目均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计算,总数额也就是总损失。同时在计算所应得的赔偿时,还应当考虑事故责任、保险情况等诸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