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不返还彩礼近万人被列为老赖”的消息在网上传开了。据统计数据显示,当前因“彩礼”纠纷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人数达 9636人。从地域分布来看,人最多的省份是安徽、河南、河北、山东、江苏等地。其中安徽省当前失信被执行人最多,共1704人,在全国排第一。其中,很多被告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返还,因此被法院列到失信人名单,法律文书涉及“被告返还原告金750项链、金750钻石挂坠一个、金750钻石戒指一枚、天梭手表一块”等内容。
网友对此评论称,“高价彩礼的背后是无数被屠戮的女婴和极为畸形的风俗文化,不要也罢。”有些网友则表示,“彩礼是中国民族的传统文化,更是保护妇女的一种方式不能取消,而且就算婚没有结成,也得看看具体情况,再说退不退吧。”
“天价彩礼”引发热议,因婚致贫不提倡
受奢侈攀比之风的影响,近年来“天价彩礼”的事件层出不穷,虽说彩礼是男女双方结婚时你情我愿的产物,但如果形成了不良的风气,不管家庭条件是否允许,都要大操大办,为了面子搭上全家的全部财产,甚至负债累累,显然有些不可理喻。
我国《民法典》中也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也就强调了,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遏制天价彩礼、防止因婚返贫致贫。例如福建部分地区仍存在结婚彩礼二三十万,甚至五六十万的现象,彩礼和房车成为一些农村家庭不可承受的重担。在国内有的地方,一场婚事的支出相当于一个农村家庭很长一段时间的收入。“天价彩礼”明显加重了家庭负担。
更有一些人,过了彩礼之后,没有结成婚,却找各种借口不愿退回彩礼,这种情况可以按照“骗婚”“骗彩礼”处理,因此被法院列为老赖,也不过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第二种、第三种符合双方离婚条件的,女方要返还彩礼。也就是说,如果两个人的婚姻仅仅是走了个过场,或者彩礼给付严重导致男方生活拮据,直到离婚后也没办法改善的,那么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符合公序良俗的方式,将彩礼退还回去。
对于男方来说,也不可不付出精神上和生活上的关心,单想凭着“彩礼”钱就“买上”一个老婆回家传宗接代,那么就很有可能落入“骗婚”女的圈套。因为一场没有爱情的婚姻,竟然用一家人多年的积蓄作为赌注,成功了落得返贫致贫的下场,失败了则陷入与老赖的无尽纠纷,何苦为之?
什么情况下可以不返还彩礼?
为了保护女性群体的权益,并非只要拿了彩礼,离了婚就必须要把彩礼还给男方。
首先,不符合上文说的那三种情形的,请求返还彩礼不予支持。
其次,对该条中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的情形,该如何理解呢?
很多男方面对超出自己负担能力的彩礼要求,不惜婚前举债给付,而婚后没有收入来源,到了债主上门要债的地步。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的情形。如果综合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认为男方连基本生活都困难,那么可以进行返还。如果没有达到严重影响生活的地步,则无需返还。
再次,符合所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但是已经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两个人已经在一起生活了一段时间,并生儿育女,说明两人只是因为感情不合等问题选择的离婚,而不是对婚姻建立存在分歧。彩礼起到的达成婚姻功能已经完成,也就没有了返还的必要。
最后,在婚约存续期间,因婚约当事人死亡,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但在死亡前已经起诉的除外。当事人死亡,属于婚姻过程中出现的意外,女方没有破坏婚姻的意思,男方也不是购买老婆,因此无法以此为由要回彩礼。
无论是男方还是女方,婚姻本应是两个人建立感情,彼此信任、相互尊重的避风港,不知从什么时候起就变成了利益的争夺所、金钱的交易场。没有爱的基础,再多的彩礼也不能为感情打上幸福的烙印,别有用心的缔约方,更会“一不小心”,变成“老赖”,受到法律的严厉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