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可能造成受害人轻微伤害,也可能构成伤残,甚至是死亡伤害。对应的不同伤害程度,受害人的赔偿项目然也是不同的。那么,若交通事故只是造成受害人轻微伤害,没有构成伤残或死亡,其赔偿项目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导致一般性的人身伤害,会产生的赔偿项目及其计算标准如下:
01医疗费
伤者住院治疗的费用,可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伤者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并结合伤者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综合确定。
后续治疗费事实上属于医疗费范畴,是指伤者出院后再次发生的与恢复治疗相关的费用。对于后续治疗费,在医疗证明或是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时,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一次性主张赔偿。
02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在一般伤害案件中的误工费为受害人住院期间不能正常工作和劳动发生的收入损失,根据误工费=误工收入×误工时间确定,其中误工收入为受害人的实际收入,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有工作能力为止。
03护理费
通常是参照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在一定时间内,伤者可能需要他人护理,此时护理费按照误工费的计算进行即可。
04营养费
营养费是一个酌情认定的赔偿项目,通常由人民法院根据受害人伤害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05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