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家,特别是有车的朋友们都对这两个险种并不陌生。但您是否知道,购买的这些险种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二者的法律本质是什么,是否都以侵权为赔付的前提?笔者作为法律人,今日从法律角度为大家进行详细解读。
一、“交强险”与“三者险”分别是什么?二者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交强险,全称为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它是新出台的一个险种,也是我国第一个法定强制保险,所有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都必须投保交强险。交强险执行全国统一责任限额、统一基础费率和统一保单条款。
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以下简称“三者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在交强险出台后,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已成为非强制性的保险,因为交强险在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医疗费用部分赔偿较低,可考虑购买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作为交强险的补充。
二、《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交强险条例》、《保险法》中的规定
对于这两类险种,在《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交强险条例》、《保险法》中都有相关规定。
首先,《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再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最后,《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三、“交强险”的保险合同的法律本质是什么?“交强险”和“三者险”是否都以侵权成立为前提?
从上文中的相关法律规定可知,交强险保险合同的法律本质是“纯正的利益第三人”的合同,就限额范围内的保险金支付义务,受害人对保险公司具有履行请求权,不受合同相对性的限制。当然,“三者险”在被保险人怠于主张合同债权时,也是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的。
但在是否以侵权成立为前提方面,二者是不同的。交强险的一个显著特点是,不以侵权为前提,也就是说不管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是否成立侵权,交强险支付保险金的义务是不受影响的。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的赔付,则是要以侵权成立为前提,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成立侵权,但被保险人怠于对保险人主张权利,这个时候,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受害的第三者可以直接请求保险人在限额范围内对自己支付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