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1年8月10日下午,张建忠(化名)在某建材公司搅拌站工作时,从2米高的铲车坠落,事故发生后被送入医院治疗,2021年10月19日出院。在住院期间,建材公司仅垫付医药费22000元,其余费用均由自己支付。张建忠多次与建材公司协商,但是对方一直推脱不理,现就赔偿问题无法调解一致。
无奈,张建忠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便委托我所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 交通费、 鉴定费等各项费用。经查,该建材公司在保险公司购买有商业保险。张建忠的伤势构成十级伤残。
被告建材公司辩称:张建忠受伤的情况基本属实,但是原告自身对其受伤也是有过错的。原告在从事高空作业时,没有系安全带并且站在并不适合作为支架的铲车上进行作业,对其危险性应当是明知的,原告作为一个老工人应当对危险性清楚的,因此对其伤害应当承担次要责任至少应当承担百分之30的责任。
我方认为:上铲车进行工作是管理者的要求,我方也不能预见从铲车上摔下,并且保险带等安全措施应当由管理者提供,我方没有过错。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进行高空作业未系安全带保险免赔不赔偿,并且未取出内固定的情况下进行伤残评定,明显不客观,不认可伤残。在查明事实的前提下,保险公司仅在意外住院津贴、意外身故和残疾以及意外伤害医疗三个赔偿项目中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且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及鉴定费。
我方认为: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我方并不知晓,需举证证明,法院核实。
最终在办案律师的努力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一、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4日前向原告张建忠支付赔偿金86000元;
二、保险公司于2022年12月24日前向原告支付赔偿金50000元;
至此,案件得以圆满解决,当事人对此结果非常满意,特送来一面锦旗以表示对我所律师办案团队工作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