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李强(化名)办理贷款的时候,发现自己的征信存在问题,影响自己办理征信。经查询,发现自己在某银行有一笔2015年的呆账记录,担保贷款10万元,但事实上,他从未去该银行办理过任何业务。
李强起诉至法院,要求查明事实,恢复征信。该银行的工作人员承认是其在李强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了他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及担保。期间,在李强多次催促要求消除呆账后,银行的工作人员向其出具保证书,保证限期内清理干净所有不良账务以及信息。后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李强撤回了对银行的起诉。
2022年7月14日,李强到网点查询个人信用时,发现银行将呆账信息记录状态变更了结清,个人信用报告上不再显示该笔信贷交易违约信息。但是,不良贷款痕迹并未消除,且李强的配偶信息也未消除,这严重影响李强的信用生活。
李强认为,银行的工作人员肆意使用了自己的身份信息,银行也未尽审查义务,违规操作,致使李强被列入银行信用记的“黑名单”,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导致其受到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及经济损失。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消除自己在银行的所有个人账户信息,消除不良征信痕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费等相关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名誉权是自然人享有获得和维持对其名誉进行客观、公正的社会评价的一种人格权,除法律规定外,任何人不得因故意或者过失损害他人名誉。被告通过征信中心网上发布的原告个人信用报告,属于公布他人信息的一种形式。其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提交原告在涉案期间存在借贷行为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相关证据,其通过征信中心在网上发布的关于原告借贷逾期的信用不良记录不真实,后被告虽消除了信贷交易违约信息,但原告配偶信息至今未予消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依法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消除个人征信报告中配偶信息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原告曾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因征信问题而受到影响,其精神受到损害也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故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因此产生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该事实造成原告否定性评价的程度和范围,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支持2000元。原告产生的律师费用5000元,系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引起的必要经济损失,被告应当负担。
综上,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消除原告个人信用报告中的配偶信息;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至此案件得以圆满解决,当事人对光法律师团队非常满意,特送了两面锦旗表达自己的感激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