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基本案情:2022年3月的一天,公交车司机张洪亮(化名)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刹车,致使乘坐人李明霞(化名)倒地受伤。该起事故由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予以认定。事故发生后,李明霞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28天,花费3万7千余元。
02办案经过: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便委托我所代理案件。经查,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为公交公司,张洪亮系该公司的公交司机,公交公司为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该保险承保车辆每座责任限额为10万元,且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李明霞住院期间花费的3万多费用公交公司已经垫付。
待李明霞的伤情稳定,便委托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伤残十级,后续治疗费用大约15000元,误工期为150日,护理期为75日,营养期为75日,支出鉴定费1900元。
我方认为,公交车司机张洪亮的侵权行为使李明霞身体及精神遭受严重损害,其作为肇事车辆的驾驶人、公交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承运人责任险保险人,应对我方当事人即李明霞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上述被告赔偿原告李明霞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其它各项损失共计 139043.25 元。
03为支持其主张,特提供以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李明霞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目的:原告的身份信息。
第二组证据:交通事故证明原件;
证明目的:事故事实认定情况。
第三组证据:张洪亮驾驶证、肇事车辆行驶证及交强险和承运人责任险保单复印件;
证明目的:被告的身份信息、肇事车辆信息及其保险情况。
第四组证据:诊断证明书、出院证、住院证、住院病历、CT诊断报告、费用汇总清单,住院收费票据、门诊票据、检查报告单。
证明目的: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受伤住院以及花费情况。
第五组证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一份;
证明目的:证实原告是农村户口,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误工费按照农林牧渔标准主张。
第六组证据:护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
证明目的:护理人的身份信息。
第七组证据:村委会家庭成员证明、被扶养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户口簿复印件;
证明目的:被扶养人的身份信息。
第八组证据:鉴定报告,鉴定发票;
证明目的:证明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十级伤残,后期医疗费、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以及鉴定花费情况。
04附:办案律师计算的李明霞(无责)项目赔偿表
05争议焦点:公交公司辩称,原告请求的赔偿数额过高,存在不合理的情形,对误工费、护理费及后续治疗费有异议。保险公司辩称,根据保险合同约定,2021年乘运人责任险的保额是10万元,故本案的赔偿责任限额是10万元。且认为三期天数认定过高。
06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各项损失如下:
1.医疗费37160.6元,有住院病历及发票佐证,予以支持。
2.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予以支持。
3.营养费1500元,予以支持。
4.后续治疗费15000元,有鉴定报告,法院予以支持。
5.护理费10326.16元,予以支持。
6.误工费21494.79元,予以支持。
7.残疾赔偿金74189.6元,予以支持。
8.被扶养人生活费7532.69元,予以支持
9.交通费共计560元,予以支持。
10.精神抚慰金: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及本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法院酌情支持4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11.鉴定费1900元,系合理且必要开支,予以支持。
以上共计 175203.84 元。
07法院判决: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10万元;公交公司在超出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范围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5203.84元,扣除已垫付的37160.6元,还应赔偿原告38043.25元。至此,案件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