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退休了的李阿姨受雇于某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环卫局)从事环卫工作,某天当她在清扫某路段卫生步行横过道路时,被一两轮电动车撞倒,事故发生后两轮电动车逃逸。后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逃逸无名氏(待查)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阿姨在受伤后被送往医院进行住院治疗。
面对肇事方逃逸,自己受伤住院的情况,李阿姨十分无助。正巧看到我所发放的普法书籍。李阿姨仿佛看到了希望,于是便找到了我所。经过沟通,李阿姨当即便决定委托我所代理案件,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待李阿姨伤情稳定后,便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其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及后续治疗费用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后期医疗费用大约需要10000元,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60日。支付鉴定费1200元。
我方认为:李阿姨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遭受第三方侵权造成的损伤,环卫局作为雇主应当对其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经查,环卫局在某保险分公司投有雇主责任险,其应对李阿姨的各项损失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环卫局及保险公司赔偿李阿姨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40736.37 元。为支持请求,特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李阿姨的身份证。
证明目的:证明其身份信息。
第二组证据:事故认定书。
证明目的:证明其被第三方骑电动车撞伤时,正处于履行职务的过程中。
第三组证据: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目的:证明环卫局的身份信息。
第四组证据:理赔调查报告、出险通知书、雇主责任险保单复印件以及环卫局雇主责任险投保花名册一份、索赔申请书。
证明目的:证明其为李阿姨在保险公司投有雇主责任险。
第五组证据:诊断证明、出院证、病历、费用汇总清单及发票各一份。
证明目的:证明因此次事故受伤的治疗情况。
第六组证据:银行转账流水一份
证明目的:证明李阿姨在事故发生一年月平均工资情况。
第七组证据:护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目的:证明护理人的身份信息。
第八组证据:鉴定所评估意见书,鉴定费发票
证明目的:原告因此次事故受伤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后续治疗费、鉴定花费情况。
环卫局辩称:原告诉请赔偿项目及数额过高,后续治疗费用尚未实际发生,应待实际发生据实另行主张。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的损失应由实际致害人赔偿,故应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起诉,部分诉求过高,不应支持;且认为医疗费应扣除治疗自身疾病的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被告认为鉴定结论过高不合理,但并未申请重新鉴定,无证据推翻该鉴定结论。因此对该鉴定结论,法院予以认定;关于后续治疗费10000元,被告认为应待实际发生后主张。法院认为,该费用属于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应予以支持;保险公司对医疗费用提出异议,认为原告患有多种自身疾病,医疗费应扣除治疗自身疾病的费用。法院认为,被告无证据证明住院期间治疗部分自身疾病用药的不合理性,结合诊断证明及病历,对原告的医疗费用,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规定,依法判决环卫局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5085.44 元;保险公司向原告赔偿25650.8元。
在肇事者逃逸至今没有找到的情况下,我所办案律师最终成功地为当事人拿到了40736.24元赔偿,解了当事人的燃眉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