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的某天,被告张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交道路叉口处时,从后面撞向了同向行驶的吴某某驾驶的轻型栏板货车。货车被撞失控后,撞上同样同向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小型面包车。事故造成一死数伤,其中伤者就包含我方当事人宋某某。
后经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他人无责。经查,肇事车辆半挂牵引车的实际所有人为王某,张某某系王某雇佣的司机,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
等当事人伤情稳定后,便开始委托鉴定所对其伤残程度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评定,结论为:十级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当事人支付鉴定费1300元。
待律师计算好各项赔偿数额后,便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交通费共计18万余元。
附赔偿项目计算表:
1、医疗费,74314.37元。
2、营养费,每天按20元计90天共计1800元。
3、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按50元计算38天共计1900元。
4、护理费,按照上年度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50254元按1人计算60天,即50254元/年÷365天×60天×1人=12391.39元。
5、交通费,每天按20元计38天为760元。
6、残疾赔偿金:
(1)残疾赔偿金,按2021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7094.8元依原告十级伤残计算20年,即37094.8元/年×20年×10%=74189.6元;
(2)被扶养人生活费,其母亲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按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23177.5元计算5年,即23177.5元/年×5年×10%÷6=1931.46元,其儿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按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23177.5元计算1年,即23177.5元/年×1年×10%÷2=1158.88元。
以上共计77279.94元;
7、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5000元。
8、鉴定费1300元。
9、误工费,上年度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50254元计算180天,即50254元/年÷365天×180天×1人=25793.75元;
10、残疾辅助器具费2680元;
以上10项共计203219.45元。(包含被告王某已垫付的1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张某某驾驶的牵引车与吴某某驾驶的货车、李某某驾驶的面包车发生碰撞,造成乘坐人宋某某受伤,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而肇事车辆牵引车实际所有人为王某,该车在保险投保有交强险,与某运输公司签订有统筹合同。吴某某驾驶的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有保险。故对原告的损失,被告王某及两个保险公司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而肇事司机张某某系被告王某雇佣的司机,其侵权责任应由雇主承担,故张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4911.2元;
二、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9800元;
三、被告王某赔偿原告153508.25元(不含已垫付的15000元);
四、被告某运输公司对被告王某应支付的赔偿款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在办案律师的努力下,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近19万元的赔偿款。到此,案件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