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我是不是需要拿着离婚判决去民政部门换离婚证呀?”
“律师,我的婚姻关系是从法律文书落款的时间开始解除吗?”
“我的离婚调解书丢了,该怎么办呢?”
……
办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当事人形形色色的问题,今天,小编就将司法实践中发现的高频问题及相关处理方式整理如下:
有了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还用去婚姻登记机关换离婚证吗?
离婚有两种方法:一是协议离婚,即夫妻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无争议,协商一致后到民政局登记,领取离婚证。二是诉讼离婚,即夫妻双方对上述事项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向法院起诉离婚。通过诉讼方式离婚的,法院经调解、依法裁判后,会向离婚诉讼主体送达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
很多当事人疑虑,经法院诉讼离婚,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后,裁判文书生效了是否还要去婚姻登记机关换离婚证呢?答案是不需要的。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民政局发放的离婚证和法院送达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系基于两种不同离婚方式产生,均可证明婚姻关系解除。双方无需再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诉讼离婚的,婚姻关系自何时解除?
诉讼离婚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即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之日为婚姻关系解除之日。需要注意的是,文书上落款的时间并不等于文书生效的时间。司法实践中一般这样处理:
第一,一审判决离婚的,裁判文书已经全部送达,且上诉期限已届满,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的,自最后一方签收裁判文书之日该文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二审维持一审离婚裁判或二审改判离婚,已当庭宣判的,自当庭宣判之日起该文书发生法律效力;裁判文书已全部送达的,自最后一方签收裁判文书之日该文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调解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的,自双方当事人均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已全部送达,自最后一方签收裁判文书之日该文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四,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
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丢失了,怎么办?
离婚判决或调解后,为防止当事人遗失或发生文书损毁,法院一般会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正本若干份。但许多当事人因诉讼时间久远、保存不善等原因不慎丢失,等需要时才发现找不到了,该怎么办?
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可联系作出生效文书法院的档案室,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后,可复制该已审结归档卷宗正卷中所附的本案法律文书,并要求案卷管理部门在复印材料上盖章确认。经法院案卷管理部门盖章确认的复制件与法律文书原本具有同样的证明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