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最近由周迅、刘奕君、林允等领衔主演的电视剧《不完美受害人》引起热议。故事以一场职场性侵罗生门为线索,呈现了弱势群体在性侵之后受到的强大的隐形压力,抽丝剥茧地剖析这种压力从何而来。这部剧触碰了诸多当下现实热点议题,如职场性侵、网络暴力、婚姻家庭等话题,这其中蕴含的法律知识也同样值得关注。今天就让我们通过剧中涉及的几个话题来一起了解。
话题一:职场性侵
剧中,赵寻年轻、貌美,深得公司董事长成功的“青睐”,在一次陪同成功的酒局上被灌醉后,被其带入酒店发生性关系,随后又有神秘人报警称发生了强奸事件。在事发现场,赵寻默认了受害事实,但在后续警方录口供时却否认了对成功的全部指控。
赵寻在被成功性侵害前曾接受其各种好处、被侵害中胆怯不敢反抗、被侵害后选择对警方隐瞒,否认了对成功涉嫌强奸的指控,属于完全符合剧名的标准型“不完美受害人”,如此“不完美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该如何保护呢?
强奸罪的法律定义: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
1、“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2、“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恐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手段。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的手段。
3、“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具有与暴力和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
●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
●利用妇女熟睡之机;
●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
●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
●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
●假冒治病等等。
一般情况下,司法实践会以被害人角度,审查其案发前、案发时、案发后三个时间节点的客观表现,例如在案发时,综合考量被害妇女的认知能力、反抗能力和被害人未作明确意识表示的客观原因,具体推定是否违背其意志。
对于强奸行为,若无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能立案侦查吗?
强奸罪属于公诉案件而非自诉案件,受害人主动报案只是公安机关获得犯罪线索的一种渠道,除此之外还包括工作中发现、举报、移送等。对于公安机关获取犯罪线索后是否立案侦查,应当由公安机关经过初查后,根据犯罪事实是否发生依职权决定。
被害人审讯时撒谎,该如何担责?
被害人审讯时撒谎、提供虚假证词,其行为严重干扰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正常办案秩序,损害法律威严,妨碍了司法客观公正。如果因被害人的虚假陈述,导致刑事程序错误启动,错误地去追究了他人的刑事责任,被害人可能构成诬告陷害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被害人审讯时撒谎这一行为,还可能构成伪证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面对职场性骚扰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职场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同时,企业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职场性骚扰行为的发生。
面对职场性骚扰,劳动者可以怎么做?
1、向用人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2、向当地妇女联合会进行投诉;
3、报警。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在性骚扰情节严重,足以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可以向公安部门报案,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4、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性骚扰行为实施者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失等侵权责任。
如果遭遇职场性骚扰,应该通过法律渠道捍卫自身权益,但确实也存在面临举证难的问题,特别是肢体行为上的性骚扰,很难有文字或图像有电子留痕,且往往在突发状况下发生。倘若发现对方有这种意图,就要有证据收集意识,收集一切能够证明对方实施性侵害行为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书面材料、录音录像等。
话题二:网络暴力
赵寻案发当晚在酒宴、大成大堂、电梯、走廊的视频被全网传播,剪辑过的视频显示赵寻当晚没有被灌酒、没有酒醉不省人事,引发了舆论的“反转”。此后,随着赵寻亲口否认强奸的致命视频上线,赵寻的个人信息、家庭住址也随之曝光,对于赵寻的网暴进一步升级,大批媒体围堵门口,门铃被24小时狂按,家中玻璃还被砸碎... ...
网络暴力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网络暴力侵权案件中,最常见的是侵犯他人名誉权,通过捏造、虚构事实或使用侮辱性言辞诋毁贬损他人名誉。除了侵犯名誉权之外,网曝行为还有可能侵犯责任人的肖像权,如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还会侵犯他人隐私权,如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以及侵犯个人信息保护的权益。
像剧中,对赵寻的网曝甚至延伸至其线下的现实生活,如对受害人进行跟踪、肢体暴力、拦截辱骂、滋事恐吓等情形,可能会侵犯他人的健康权。
当自然人的网络暴力行为构成民事侵权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网络施暴者应承担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除此之外还需承担被害人实际损失的赔偿及精神损害赔偿。
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具有监督制止网络暴力的义务,否则也需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直接侵权行为在原则上都需要承担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时需要承担间接侵权责任,在特殊情况下还可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
行政责任
网络暴力实施者除了承担民事责任之外,若达到一般治安违法案件的处罚标准,可能会受到行政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
在信息网络上制造、散布谣言,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可能构成诽谤罪。
在信息网络上采取肆意谩骂、恶毒攻击、披露隐私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可能构成侮辱罪。
组织“人肉搜索”,在信息网络上违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将网络暴力延伸至线下,对被网暴者及其亲友实施拦截辱骂、滋事恐吓、毁坏财物等滋扰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
网络服务提供者基于蹭炒热度、推广引流等目的,对于所发现的网络暴力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规定的,可能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面对网络暴力行为应该怎么办?
1、可以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相关信息;
2、权利人(受害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
3、如果认为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构成犯罪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追究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4、向司法机关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司法机关判令施暴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受害人在民事诉讼中,可以向司法机关申请先予执行,要求网暴实施人立即停止侵害,或者由司法机关立即制止某项行为。
话题三:财产分割
剧中陈数扮演的辛路与丈夫共同创建了上市公司,上市后为维护持股28%的丈夫在公司的唯一话语权,持股12%的她隐退做全职主妇,带着孩子在国外陪读。隐退的七年换来的是丈夫一次又一次的出轨。辛路提出离婚但因财产分割的结果不如丈夫所愿一直维持着名存实亡的婚姻。
出轨会影响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吗
出轨是属于过错方,但也不是必须要少分财产。
基于法律规定和实践生活以及司法资源等现状,法院对于出轨的态度是,如果夫妻一方出轨达到了“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过错”的程度,那么法院将基于法律对应的在是否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上进行处理。
离婚时,如果一方有过错,财产分割先由夫妻双方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可起诉离婚到法院,人民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一般是不会有净身出户的可能性。比如要考虑夫妻财产的来源、贡献度、婚龄长短、过错程度、给无过错方造成的损害后果等方面来综合考量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
(2)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有其他重大过错。
结语:从常规意义上说,赵寻的确不是一位“完美”受害人:性侵发生前,面对潜在的危险她并没有明确的拒绝;案发后,面对警方的调查她也不止一次地犹疑、胆怯甚至后退。
然而,回归现实,我们就会理解赵寻为何选择犹豫和退缩。当被害发生时,女性背负的心理创伤与社会压力成为扼住其发声的“原罪”,这也是赵寻最终认清自己内心,敢于将真相公之于众的可贵之处。
正如晏明所说,“最大的意义不仅是告赢,是胜诉,更是站出来发声,让受害人有机会讲出自己被侵害的经历,不被评判,有人相信,彼此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