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鉴定
(1)检验委托: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3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交管部门批准);尸体检验:死亡之日起3日内委托;肇事逃逸车辆:查获之日起3日内委托。
(2)检验鉴定完成期 限:不得超过30日,超过的应当报经上一级交管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3)检验鉴定结果的送达: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进行审核,并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4)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是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之日起三天内。注意:送达之日起满三天后才视为结果确定。
领取车辆
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车辆期限: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
尸体处理
尸体处理期限:尸体检验报告确定后(指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之日起三天后),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事故认定
(1)事故调查报告期限:自现场调查之日起七日内,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自查获之日起七日内,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自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二日内,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提交此报告。
(2)集体研究意见:集体研究意见和审批工作在接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完成。
(3)证据公开时限:在制作事故认定书或事故证明前。
(4)认定书制作及送达期限: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进行检验、鉴定的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制作后三日内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