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网络直播行业快速发展。目前直播打赏已成为网络直播行业盈利的重要渠道,对直播业务的发展起到重要的调剂作用,由此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其中用户在网络平台打赏钱款要求返还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文整理了相关资料,供读者参阅。
裁判规则:
1.夫妻一方基于婚外情感交往给主播打赏明显高于正常网络娱乐消费水平的财产,另一方有权请求返还——曾某诉柯某某、王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网络直播打赏在法律性质上应属于赠与合同,其效力的认定需综合交易安全和交易公平原则,兼顾互联网经济特点,结合公序良俗进行判断。在直播打赏中,夫妻一方基于婚外情感交往,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给主播打赏明显高于正常网络娱乐消费水平的财产,夫妻另一方以其违反公序良俗效力条款为由请求确认打赏无效,并请求返还全部财产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案号:(2020)渝01民终3046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21年第3期(总第157辑)
2.用户在网络平台换购平台道具再对主播进行打赏,是基于用户与平台签订的用户协议,接受平台在技术、运营、维护基础上提供的服务,本质上是一种网络消费行为而非赠与行为——俞某诉程某、北京陌陌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
【案例要旨】:用户在网络平台换购平台道具再对主播进行打赏,是基于用户与平台签订的用户协议,接受平台在技术、运营、维护基础上提供的服务,在网络平台自愿打赏的过程中获得了互动和满足,本质上是一种网络消费行为而非赠与行为。成年人在网络平台持续、非大额的充值行为,系其对个人财产及家庭财产的合理处分,其配偶在长期未予管理、制止,又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该网络消费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的情况下,请求平台或主播予以返还的主张不能支持。
案号:(2020)浙07民终4515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21年第32期
3.未成年人大额网络直播打赏后未经其监护人追认的,应予以返还——刘某诉某科技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未成年人大额网络直播打赏后未经其监护人追认,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2-03-02
4.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给主播刷礼物、打赏等行为本质上属于赠与,已经交付完成的赠与不能任意撤销——李某诉安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网络直播中,“打赏”行为是观看者购买主播服务的一种消费行为,主播与观看者之间形成提供服务者与享受服务者的合同关系。双方在直播间的互动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的消费行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给主播刷礼物、打赏等行为本质上属于赠与,已经交付完成的赠与不能任意撤销。
来源:宝鸡法院网 发布日期:2019-8-27
5.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通过直播平台为主播打赏,属于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因此无权要求主播返还直播平台上的充值金额——赵某诉倪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依照有关规定和行业规则注册成为直播平台用户,理应按照约定履行该行业规则所确定的义务,其与主播之间互动打赏行为,不属于法律禁止的情形,主播有通过自己的劳动行为获取报酬的正当性,且充值的账户为直播平台账户,故行为人无权要求主播返还直播平台上的充值金额。
来源: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2020年4月24日
专家观点:
一.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性质分析
观众向主播进行直播打赏通常分为两种方式,第一种是线上方式,该种较为常见普遍,即通过平台向主播赠送其提前购买的虚拟礼物。另一种是线下方式,即观众通过主播私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账号进行赠送。当前对于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性质,主要有服务合同说和赠与合同说两种观点。服务合同说认为主播提供表演、播报、互动等服务,用户获得精神享受或智识提高,这种非强制付费方式属于一种新型的服务合同。赠与合同说认为,用户观看直播并不受限制,并无付费、打赏等合同义务,也无金额大小的限制,用户打赏纯属自愿,相关权利义务并不是对等对价关系,应属于赠与合同。在司法实践中,综合各方面因素分析,直播打赏应属于赠与合同。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2021年第3辑(总第157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86~88页。)
二.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直播打赏钱款的返还请求权探析
目前直播打赏已成为网络直播行业盈利的重要渠道,对直播业务的发展起到重要的调剂作用,由此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其中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打赏钱款要求返还的情况时有发生。
夫妻一方因直播打赏导致财产权益受损的救济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有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分割共同财产。据此,夫妻一方在直播消费过程中,如果其打赏主播的行为超出必要生活消费范围,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情形,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及时止损。
(2)离婚时主张多分财产或损害赔偿。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新增了离婚诉讼中法院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增加“有其他重大过错”作为可以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进一步规定夫妻一方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因此,夫妻一方使用夫妻共同财产直播打赏,如果该行为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权益并引发离婚纠纷,打赏方显然对离婚存在重大过错,另一方可据此主张自己多分财产或获得损害赔偿。
(3)向接受打赏方追回。如果打赏数额巨大、远远超出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打赏方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巨额打赏的行为就属于无权处分,且侵害了其配偶的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权益,接受打赏方取得打赏财产便不具有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因此,夫妻另一方有权要求接受打赏方返还财产,即向接受打赏方行使不当得利请求权,要求其返还打赏欠款。
(摘自曾祥龙:《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直播打赏钱款的返还请求权探析》,载《人民法院报》2021年8月12日第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