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涉及交强险是否赔偿因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自身过失致的扩大损失问题。
左某军、左某仙、左某红、左某芬与卢某刚、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交强险是否赔偿因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自身过失导致的扩大损失?
基本案情:卢某刚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撞到走在人行横道的行人吴某芳,造成吴某芳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卢某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芳无责任。 卢某刚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事故发生后,吴某芳被送往医院治疗。期间,吴某芳因下床时不慎摔倒至骨折,后再次不慎摔倒伤及头部及左肩部。家属放弃治疗,经劝说无效后,自动出院。出院后,吴某芳死亡。
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鉴定书一份,载明:“吴某芳符合交通事故所致损伤以及摔跌所致损伤后长期卧床,终因感染、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经卢某刚申请,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载明:“吴某芳死亡与交通事故死亡存在主要因果关系”。
死者吴某芳的近亲属左某军、左某仙、左某红、左某芬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64481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扩大有过失的,可以减轻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吴某芳住院期间疏忽大意,不慎两次摔跌,根据鉴定意见,摔跌导致的损伤使得吴某芳卧床时限进一步延长,长期卧床使患者身体各项机能下降以及形成压疮并感染,足以认定吴某芳因摔跌扩大了损失,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由吴某芳自负20%的责任,卢某刚负担80%的责任即410894元,加上与吴某芳摔跌无关的损失97148元,共计508042元。故作出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98042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理由如下:1、发生交通事故后,吴某芳在治疗过程中两次不慎摔倒,应对自身的死亡应承担30%以上的责任,一审认定其只承担20%责任不当;2、公安机关已对卢某刚刑事立案,保险公司不应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责任;3、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用,一审核定其负担不符合合同约定。
中院经审理认为:1、根据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吴某芳符合交通事故所致损伤以及摔跌所致损伤后长期卧床,终因感染、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和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吴某芳死亡与交通事故死亡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均认定交通事故是造成吴某芳死亡的主要原因。一审法院酌定卢某刚、保险公司承担80%赔偿责任并无不当。2、公安部门已作出撤销卢某刚涉嫌刑事案件的决定,保险公司再以卢某刚承担刑事责任后就无需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上诉意见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3、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诉讼费用应由败诉方负担,故保险公司上诉认为其不应承担诉讼费用,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故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解读:一般而言,交通事故发生后的理赔,在交强险限额内不区分责任比例,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但根据前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交强险赔偿的范围应该是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没有规定过失相抵规则,但没有规定的事项,应当使用侵权普通法的规定,本案中,吴某芳在医院治疗期间,疏忽大意,不慎摔跌两次,存在重大过失,再根据两份鉴定意见书,造成吴某芳死亡的原因包括交通事故及摔跌,交通事故为主要原因,摔跌为致其死亡的次要原因,因摔跌扩大的损失部分应由受害人自己承担,同时,减轻赔偿主体的赔偿责任,再根据前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吴某芳因摔跌造成的损失部分,不是因为交通事故所产生,不应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中赔偿。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过失相抵】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理解与适用】
(1)《民法典》规定的“与有过错”规则,即常说的“过失相抵规则”、“过错相抵规则”,指在侵权人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下,如果被侵权人对于损害事实的发生或扩大也有过错,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将《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增补修改为“发生或者扩大”,增加了被侵权人防止损害扩大的义务,体现了责任承担上的利益平衡。这一修改主要是考虑到实践中存在被侵权人或其家属为索取较高的侵权赔偿金而放任或故意造成损害结果扩大,以期加重侵权人的责任的情形。同时,《民法典》该条文中新增的“同一损害”是限定被侵权人的过错是对侵权人所造成的损害的加重或扩大,主要是针对分别侵权行为而言,分别侵权如果造成同一伤害,被侵权人的过错可减轻行为人各自的责任;如果造成不同损害,则根据损害部位和程度可减轻相应行为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