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李某与某公司社会保险费争议
2003年12月,李某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3年5月,李某以无故降低基本工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理由通知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在职期间,李某曾自行补缴过三次社会保险费,分别是:在2006年补缴2001年10月至2006年12月的社会保险费、在2007年补缴2007年1月至12月的社会保险费、在2009年补缴2008年1月至12月的社会保险费。2024年4月,李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某公司支付2003年12月至2008年12月单位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后起诉至法院,某公司抗辩超过仲裁时效。2025年3月13日,法院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王某与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争议
2006年10月,王某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3年9月,王某从某公司离职。2024年12月,王某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某公司之间自2006年10月至2009年11月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后起诉至法院,某公司抗辩超过仲裁时效。2025年3月31日,法院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上述两个案例均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了劳动者的诉讼请求。有人会感到疑惑:明明我的证据很充分,法官在判决书中也认可,为什么结果是驳回呢?这个仲裁时效到底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终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仲裁时效的定义
仲裁时效: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的时间限制。我国的仲裁时效为一年。简单来讲,就是同样的请求,如果是在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可能会得到支持;如果超过一年期限提出仲裁申请,则可能会不支持。
要注意的是,仲裁时效是以劳动者实际知晓权利受损或根据客观条件应推定其知晓的时间为准,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比如在“案例1”中,李某最后一次自行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时间为2009年1月,此时,李某就应当知道其社会保险权益受损,仲裁时效从此时开始起算。但在2024年4月李某提出仲裁申请时,已经远远超出仲裁时效,所以被驳回请求。
仲裁时效可以中断或中止
(1)中断:指仲裁时效重新开始计算。例如:2025年1月劳动者知道权利受损,仲裁时效一年期间开始计算;2025年3月,用人单位承诺履行义务,则前面已经过的两个月时效清零,自2025年3月开始重新计算一年。
导致中断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权利(如投诉、协商)、对方同意履行义务(如书面承诺支付工资)或申请调解等。
(2)中止:指仲裁时效停止计算,待中止事项消除后继续计算。例如:2025年1月劳动者知道权利受损,仲裁时效一年期间开始计算;2025年3月,劳动者重病住院,意识不清,重度昏迷,此时,仲裁时效在两个月的基础上暂停计算;2025年10月,劳动者恢复,自此时起开始继续计算剩余十个月的期限。
导致中止的情形: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疫情)、重病、被限制自由等。
仲裁时效的适用
需要注意:
(1)只有对方提出仲裁时效抗辩才可以适用。
(2)存在例外情形:拖欠工资引发的争议可以随时提起仲裁申请,仲裁时效自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起算。例如:用人单位2024年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2025年仍在职,可随时申请仲裁;若劳动者2025年4月离职,则须在2026年4月前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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