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无固定收入,误工费如何计算?
案情简介:2024年4月,陈某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与许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此次事故导致两车受损,许某受伤,构成八级伤残。事故发生后,陈某驾车逃逸。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成。2024年10月,许某将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赔偿各项损失,其中包含29748.82元的误工费。
陈某辩称,事故发生属实,同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赔偿,但认为许某主张的误工费过高。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许某无责任,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采信。由于陈某未为其所有的车辆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其作为投保义务人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其按照事故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许某要求的各项赔偿费用,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许某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保全保险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许某要求赔偿误工费29748.82元,其提交了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证明自己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经营范围包含室内外装饰工程相关业务。根据鉴定意见,许某伤后误工期限为120日,按照2023年全省建筑业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90486元计算,误工费为29748.82元(90486元÷365日×120日),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而许某要求赔偿交通费、财产损失,因均未提交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陈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许某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赔偿金;被告陈某赔偿原告许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保全保险费;驳回原告许某其他诉讼请求。
普法时刻: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计算方法主要有两种:
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受害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误工费将按照这一平均收入来计算。这需要受害人提供相关的收入证明,如银行流水、纳税记录等,以证实其近三年的收入情况。
参照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如果受害人无法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来计算误工费。这一方法相对简便,但可能无法完全反映受害人的实际收入情况。
误工时间的确定:误工时间应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来确定。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来源:济南市槐荫区法院、山东高法 |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如有侵权,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