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判处轻刑: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案件,因社会危害性较低,通常可适用取保候审。
无社会危险性:虽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案件。
特殊生理或家庭原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婴儿的妇女。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在法定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期限内无法结案,且无继续羁押必要的。
证据不足或需补充侦查:拘留后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检察机关不批捕的,可先行取保候审。
⒉ 案件办理到哪个阶段时,可以办理取保候审?
案件在公安机关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和人民法院审判阶段均可以办理取保候审。在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已经采取取保候审的,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时,需要继续取保候审、变更保证方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受案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移送案件的机关和执行机关。对继续采取保证金保证的,原则上不变更保证金数额,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
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的,应提供哪些保证?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的,应当优先适用保证人保证。
4.保证金是否退还?
采取保证金方式保证的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下列规定,也没有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执行刑罚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七)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八)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九)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违反上述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5.公安机关决定没收保证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何救济?
公安机关决定没收保证金的,应当制作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在三日以内向被取保候审人宣读,告知其如果对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在五日以内向作出没收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
6. 取保候审在哪里执行?
取保候审一般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执行,但已形成经常居住地的,可以在经常居住地执行。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7. 在哪些情形下,取保候审可以在暂住地执行?
被取保候审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其暂住地执行取保候审:(一)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以上且无经常居住地,但在暂住地有固定住处的;(二)被取保候审人系外国人、无国籍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的;(三)被取保候审人户籍所在地无法查清且无经常居住地的。
8.被取保候审人可以离开居住地吗?
被取保候审人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被取保候审人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向负责执行的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注明事由、目的地、路线、交通方式、往返日期、联系方式等。被取保候审人有紧急事由,来不及提出书面申请的,可以先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提出申请,并及时补办书面申请手续。
9.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应如何处理?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决定机关应当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送交执行机关。决定机关未解除取保候审或者未对被取保候审人采取其他刑事强制措施的,被取保候审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要求决定机关解除取保候审。
10. 在哪些情形下,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应当解除取保候审决定?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被取保候审人刑事责任并作出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决定的,决定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并送交执行机关。
11.在哪些情形下,取保候审自动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保候审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
(一)取保候审依法变更为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变更后的强制措施已经开始执行的;
(二)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三)人民法院作出的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四)被判处管制或者适用缓刑,社区矫正已经开始执行的;
(五)被单处附加刑,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六)被判处监禁刑,刑罚已经开始执行的。
12. 决定机关可以禁止被取保候审人进入哪些场所?
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不得进入下列“特定的场所”:
(一)可能导致其再次实施犯罪的场所;
(二)可能导致其实施妨害社会秩序、干扰他人正常活动行为的场所;
(三)与其所涉嫌犯罪活动有关联的场所;
(四)可能导致其实施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等妨害诉讼活动的场所;
(五)其他可能妨害取保候审执行的特定场所。
13. 决定机关可以禁止被取保候审人与哪些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不得与下列“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一)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
(二)同案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其他人员;
(三)可能遭受被取保候审人侵害、滋扰的人员;
(四)可能实施妨害取保候审执行、影响诉讼活动的人员。
前款中的“通信”包括以信件、短信、电子邮件、通话,通过网络平台或者网络应用服务交流信息等各种方式直接或者间接通信。
14.决定机关可以禁止被取保候审人从事哪些活动?
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不得从事下列“特定的活动”:
(一)可能导致其再次实施犯罪的活动;
(二)可能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三)与所涉嫌犯罪相关联的活动;
(四)可能妨害诉讼的活动;
(五)其他可能妨害取保候审执行的特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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