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鱼塘垂钓,抽拉鱼竿时鱼竿触碰到鱼塘上方的高压线,不幸触电身亡,其近亲属将供电公司、鱼塘管理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案情简介:李某和其亲友相约来到王某的鱼塘准备钓鱼,在李某正准备抽拉鱼竿时,鱼竿触碰到上方高压电线后,李某随即倒地,后失去意识,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李某的近亲属以供电公司架设的案涉高压输电线与鱼塘之间的距离不符合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且电力线存在老化、裸露情形、供电公司未在鱼塘周围设置警示牌,王某作为鱼塘的经营者,系有偿经营,对李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均存在过错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五十九万余元。
案件审理:法院经查明,本案系因高压电触电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高压电致人损害的规则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免责事项只有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根据法律规定,供电公司作为案涉高压线路的经营者,从事高压活动造成李某触电身亡,且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事故是李某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应根据无过错原则承担侵权责任。王某作为案涉鱼塘的承包者,其既需要对前来垂钓的人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也应当对鱼塘周边的环境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义务,其明知鱼塘上空架设高压线,还将鱼塘用于对外经营活动,其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相应责任。另李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确被告知有高压线后仍进行垂钓,且鱼塘周围设有“高压线下,禁止垂钓”的警示牌,对于本次事故的发生,其未尽到一个成年人应有的注意义务,故其自身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综合以上因素,一审法院酌定李某自行承担40%的责任,供电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王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普法时刻: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在此提醒广大市民,高压电具有高度的危险性,从事相关活动时,一定要严格遵守安全规定,注意自身安全,切勿在高压线附近进行钓鱼等危险行为。同时,本案也警示供电企业,虽然已尽到了警示和巡视维护义务,但仍需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确保供电设施的安全运行,防止类似悲剧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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