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无固定收入受害人的误工费计算分为两种情况:
01可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若能提供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证明(如银行流水、纳税凭证等),误工费按实际误工时间乘以该平均收入计算。
02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若无法提供收入证明,则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例如,山东某案件中,受害人虽无固定收入,但通过营业执照证明从事装饰工程行业,法院按当地建筑业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
误工时间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准,若因伤致残,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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