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方在运输货物过程中因第三人驾驶车辆追尾导致货物损坏,托运人损失应该由谁来赔偿?
01案情简介
2025年1月,原告甲公司与被告黄某签订《货物运输协议》,约定由被告黄某承运原告甲公司定制的一批设备,运费为15000元。协议明确约定,运输途中若发生货物遗失或损坏,由承运人黄某承担全部损失。
在运输途中因被案外王某追尾碰撞造成货物部分损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案外人王某承担全部责任,黄某无责任。黄某所驾驶车辆涉案车辆挂靠登记在被告某运输公司名下。因协商未果,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黄某、运输公司赔偿损失6万余元。
被告黄某辩称,本案甲公司所述的货物损失是因交通事故导致的,黄某无事故责任,应由负全责的王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02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首先,虽然在运输过程中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将案涉货物损坏,但案外人的侵权行为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根据被告黄某与原告签订的运输合同约定,被告黄某未按合同约定将货物安全运达目的地,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黄某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另行向侵权人主张权利。最终法院判决黄某赔偿甲公司货物损失费用4万余元,运输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03温馨提示
在此提醒广大承运人和托运人在签订运输合同时,应明确货物损失的赔偿条款,并在发生事故后及时采取措施,保留证据,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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