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是评估劳动者因工或非因工伤导致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法定程序,用于确定伤残等级和生活自理能力,是工伤保险待遇、伤残赔偿等的重要依据。
劳动能力鉴定与工伤认定的关系
这是一个关键区别,很多人会混淆:
工伤认定:是第一步,解决 “是不是工伤” 的问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社局)作出决定。没有工伤认定,就无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第二步,解决 “伤残几级,影响多大” 的问题。由地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实施。
简单流程:发生工伤 → 申请工伤认定(拿到《工伤认定决定书》)→ 伤情稳定后 →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鉴定标准与等级
劳动能力鉴定主要分为两部分: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申请条件与流程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流程通常包括:
提交申请: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需填写申请表并提交工伤认定决定、诊断证明、完整病历等材料。
组织鉴定:鉴定委员会审核材料后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检查。
出具结论:一般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结论,复杂情况可延长30日。
申请再次鉴定:如果任何一方(单位或职工)对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该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再次鉴定的结论为最终结论。
本文旨在提供通用性知识解答。各地的具体经办流程和所需材料可能略有差异,请务必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社局)的规定和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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