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介机构为不少未婚男女架起通往幸福家庭的桥梁,本是一桩美事,但当推荐对象不理想或婚介服务过程中出现纠纷时,该怎么办呢?
基本案情:孙女士与某婚介机构签订一对一服务合同,约定机构向孙女士推荐相亲对象候选人,并为孙女士安排约见3位相亲对象,合同载明婚介服务费用18800元,服务期为3个月;若孙女士约见人数达到合同约定数量,或服务期限届满的,合同履行完毕。
合同签订后,婚介机构经孙女士同意后,安排了3位符合择偶要求的约见对象。约见完成后,孙女士认可约见对象的条件均符合其基本要求,并在机构的客户满意度调查表上签字确认,但因相亲双方互不满意,没有进一步发展,于是孙女士申请退还服务费,但被婚介机构拒绝。孙女士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合同并退还服务费及相应利息。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婚介机构按照服务流程,在孙女士同意的基础上,足额向其安排了合同约定人数的约见服务,涉案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孙女士完成约见并在客户满意度调查表上确认,主张退款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根据双方约定,因涉案合同期限已经届满,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孙女士诉讼请求。
普法时刻:婚介服务合同是指婚介服务提供方为消费者介绍相亲对象的过程中,双方订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因婚恋匹配具有主观性、偶然性,婚介服务合同本质上是“机会提供”,而非“结果担保”,它的完成一般不以服务对象与推荐对象缔结婚姻为前提,婚介机构收取报酬并按照约定提供符合条件与数量的推荐对象时,合同履行完毕。对于能否要求婚介机构退还服务费,法院一般会结合合同约定内容和实际履行情况来衡量,本案中的婚介机构经孙女士同意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人数,在服务期限内推荐了足够的相亲对象,其基本条件得到了孙女士认可,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有权取得服务报酬,且涉案合同期限已届满,故孙女士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的诉求无法得到支持。
此外,婚介服务合同也兼具一定的人身专属性,合同双方的互信基础十分重要,若是一方违约,例如机构未如约提供足够条件或数量的相亲对象、存在虚假宣传等情况,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不愿继续接受服务,双方互信基础丧失,合同目的便无法实现,此时不宜强制履约,消费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服务费。
来源:滕州法院 |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如有侵权,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