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中,确定法院的管辖(即应向哪个法院起诉)是第一步,也是关键的一步。选择错误的法院会导致法院不予受理或移送管辖,耽误诉讼进程。实践中,法院管辖主要遵循“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但也存在多种特殊情况,具体规则如下:
一般原则:
特殊情况:
被告下落不明或被采取强制措施:如果被告下落不明、被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被监禁,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一年:如果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则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一年:如果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涉港澳台离婚诉讼的管辖:此类情况更为复杂,原则如下↓↓↓
一般以被告在我国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确定管辖。
对不在我国居住的被告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 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如果情况复杂(如双方均长期在外地、地址不明、涉外等),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直接前往有管辖权法院的立案庭进行咨询,避免因管辖错误而徒劳奔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