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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转账备注“定金”,是否可主张双倍返还?
来源:南阳光法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5-09-30 阅读数: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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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是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而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该金钱即为定金。定金的成立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双方当事人明确款项性质为定金,二是款项实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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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款项是否具备定金性质,需结合具体证据加以判断:一是转账记录是否备注“定金”字样;二是收据、发票等书面凭证是否备注“定金”字样;三是微信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等磋商过程性证据是否可以佐证双方就“定金”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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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与“订金”虽然一字之差,但二者的法律意义及功能却截然不同,主要有如下区别:一是性质不同,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不具有担保性质,只是预付款或者先期支付行为;二是法律后果不同,“订金”不产生“定金”后果,仅约定“订金”情况下,一方不得主张适用民法典587条规定的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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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转账附言“定金”仅是形式,关键看双方是否通过书面或口头协议明确款项性质。若仅有转账备注但无其他证据佐证,法院可能采信“订金”而非“定金”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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